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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

2013-06-21 00:09:08 字号: | | 【 打印 】

为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一线的年轻干部培养选拔链,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山东省2012年继续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和范围

1、选调数量。根据全省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2012年计划面向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调700名。各市和各系统选调计划详见《201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手册》(附件1,以下简称《报考手册》)第一章。

2、选调范围。全国普通高校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2012年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不限生源,不限户籍。具体选调范围详见《报考手册》第二章。

二、选调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品德好,作风端正,遵守纪律,威信较高;志愿到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2、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须按时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有发展潜力。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须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限专业。

3、学生干部中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其中,少数民族毕业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毕业生可以是主要学生干部或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入党时间截至2011年12月20日。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1994年1月6日以前出生)。同时,大学本科生不超过24周岁(1988年1月6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1985年1月6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82年1月6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以上的毕业生,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相应放宽1岁。

5、身心健康,符合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报考公安系统的,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5)预备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延长预备期的;

(6)现役军人;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选调条件说明详见《报考手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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