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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公告

2013-06-14 12:23:21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8]14号)精神,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决定2010年选聘38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应届和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党的受院(系)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我省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条件的,经服务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二、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3、学习态度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以报名之日为准);

在校期间曾受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有各类考试作弊行为者,不得报名。

三、选聘数量

2010年全省共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3800名,各市(区)、县(市、区)具体选聘数量、专业需求及其他条件见附表。其中,选聘人员80%为村党组织书记助理,80%以上为本科学历。对各地需求较集中的专业,将在相关院校进行专场选聘。

四、任职和待遇

1、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领取工作、生活补贴2.1万元,其中到48个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增发1000元津贴。每名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并根据本地实际为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社区)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群众普遍公认的,经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5、在村(社区)任职满2年,具备选调生、公务员招考条件和资格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定向招录选调生、公务员考试。

6、在村(社区)任职期满,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在村(社区)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选聘程序(6月至9月)

选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络报名和资格初查、笔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组织考察、报审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1、网络报名与资格初审(6月28日至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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