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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

2013-08-19 08:10:09 字号: 小 | 中 | 大 【 打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规定,较好地保障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个别地区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存在随意设置招考年龄的问题,限制了部分考生的报考权利。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公务员招考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任何招录机关不得随意缩小公务员报考年龄范围。放宽年龄上限的,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为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对于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标准到四十周岁以内,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以放宽年龄上限的其他人员,从其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的计算方法,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均应废止。


中 共 中 央  组织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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