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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城管柔性执法

2013-09-04 14:19:18 字号: | | 【 打印 】
  说到申论,考生最喜欢问的一句话是,今年可能考什么。考什么就是申论考试的热点。这成为广大考生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对于申论热点的学习,考生们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的积累,考生可结合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提供的申论热点进行复习,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多注意里面的思维逻辑,分析方式,找到其中的规律特点。同时还要多看一些时政新闻,对当前社会上的事件有所了解,并在看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点,分析出其中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多做练习,看的多了,想的多了,再运用到实践中也就容易了很多。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系统介绍了申论常考题型及申论作答技巧,考生可通过教材系统复习。
  申论热点:城管柔性执法
  【背景】
  一、武汉城管卖萌“柔性执法” 举牌称呼小贩“亲”精彩尽在21gwy.com
  2012年5月16日晚上10点多,武汉三眼桥路段上演了有趣的一幕:30名城管队员排成两队,手持温馨提示牌,不说一句话,只是整齐列队,来回在路边绵延50多米长的占道烧烤摊、消夜点前“散步”,希望用这种沉默的“柔性执法”方式,“逼”占道摊贩们主动收摊。
  二、  温总理在政府2012年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2011年5月18日,国内首份“城管网络形象分析报告”在武汉出炉。报告认为,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中的行为失当,造成其网络形象妖魔化,并在网民中有固化趋势。报告建议,城管人员可利用多种媒介手段,主动传达亲民态度,以诙谐、幽默的方式改善其公众形象。在此背景下,当前一些地方的城管部门在悄然“变脸”,连续推出“女子城管队”“硕士进城管”以及“柔性执法”等举措,来缓解执法对象的情绪。在安微合肥,城管部门还设了委屈奖:被摊贩辱骂、殴打时,打不还手、骂不还手,理性克制,文明执法,就能受到“委屈奖”的奖励。在南京,城管用“眼神执法”管理违章小贩,避免冲突。
  [各方观点]
  城管承担的部分职能,许多是现阶段社会发展中矛盾相对集中的领域,需要社会综合治理。寄希望单纯依赖城管一个机构独立解决,无异于天方夜谭。在改进执法管理的同时,政府更应该注重解决社会矛盾,推进法制化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持久有效的人性化城管执法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敬波
  改善城管形象的根本在于相关法律的健全、管理体制的理顺以及提升城管队伍的素质和自律意识。——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王国华
  “柔性执法”只是一时之策。城市管理与规划部门应该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应该在一些中心城区开辟专门的区域,允许这些占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经营,以切实保障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同时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科学管理城市,远远不是城管一家的事情。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与城市人口数量、结构的巨大变化相比,当前社会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代表 金建忠
  要提升城管形象,需要多方面合力,一是城管自身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二是对城管职能进行明确定位和科学化设置,保证执法能力和效率。—— 赵林中代表
  [深入分析]
  城市管理人员在社会当中的印象似乎不大健康,“暴力 执法”、“殴打 商贩”、“无人性”甚至更为不善的字眼,似乎已经成为城管人员的标签。“暴力 执法”不但破坏了城市管理人员在社会中的形象,无益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更是将城市管理人员与商贩的关系推向僵化的对抗位置,曾经发生的几起血案,更是对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眼神执法、围观执法、下跪执法等温柔执法方式,表面上看是城市管理执法方式由“粗暴”向“温柔”的转变,实际上更彰显了城市管理者工作理念的转变。“粗暴执法”把商贩看成“麻烦制造者”,对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采取一种强制性的“清理”,虽说是为了优化市容市貌,但不合理的执法方式确实引发了与商贩的紧张关系,再加上由此导致的城市管理者形象“自毁”,如此看来,得不偿失。而“柔性执法”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城市管理模式:多用疏导性的对话思维,杜绝对抗性的围堵思维,用温情脉脉的执法方式执法,从而减少城市管理过程中的摩擦力。
  [措施]
  构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其必然逻辑应该是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而当下的各种“柔性执法”的理念可复制到行政执法当中,对这种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使其变为一种长效机制。因此,就依法执法而言,在探索“柔性执法”时,应该在下述法律框架内进行:
  第一,执法范围法定、执法职权法定。不能将执法队伍作为执行特定任务、特定政策目标和清除实现特定任务、特定政策目标障碍的工具,更不能将执法队伍作为执行当地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导特定指示、完成其政绩工程的工具,或作为清除实现相应领导指示、完成其政绩工程障碍的工具。
  第二,执法方式法定、执法手段法定。执法方式、手段是为实现执法目标服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能保证或促成特定执法目标实现的一切方式、手段都是正当的和可行的,无论是罚款、没收、搜查、驱赶等,都必须有法律根据,至于辱骂、殴打,更是法之不允,理之不容。
  第三,执法手续法定、执法程序法定。执法者纵然是行使法定职权,采用法定手段,其行为也不一定是合法的、正当的,如果在执法时没有向相对人表明身份、没有向相对人说明理由,没有听取相对人申辩,这种执法行为就构成违法和违反正义。
  对此我有以下看法:
  1、城管以往缺乏以人为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要加强城管自身素质的提高。
  2、完善法律法规,要做到有法可依。(参见措施)
  3、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4、媒体要多正面宣传城管,让老百姓理解城管的工作,改变其在老百姓心中原来的印象。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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