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网络求助
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将于3月11日举行,广大的2012公务员考生万分渴望有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准备申论的计划和统筹。“急考生之所急、想考生之所想”,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的宗旨和原则,以深厚的专业水准为保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的专家们在这关键时刻,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指导。
【背景链接】
所谓网络求助是指网民或者公司团体通过在网络上咨询各类问题、寻找商机渠道、或者爆料新闻,解决自己遇到的各类问题,达到获利、获得网民支持、关注弱势群体的目的,让更多的人了解实际情况。网络维权的特征在于其虚拟性、隐匿性。 比起传统的求助方式,网络求助有以下几种特点:及时性,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获得帮助;低成本性,尤其是指企业不用通过咨询机构来获得信息,降低咨询成本;见效快,短时间让大量的人群了解到事件情况,迅速树立起强大的口碑效应。
【申论模拟题】 请以“网络求助”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申论范文】 “网络求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情势下网民凭借网络技术和手段向社会寻求帮助的一种新的求助方式。随着我国网民数量在较短时间内呈几何数量增长,“网络求助”由此也逐渐演变为当代人求知求助求利的手段。
“网络求助”现象具有复杂性,但冷静思考,我们仍然可以辨析出这种现象的合理性。 首先,“网络求助”有道德合理性。“网络求助”中的“网络救助”行为,符合中国社会传统中的救济思想及其道义性,“网络救助”本质上是这种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从“网络求助”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传统互助精神的闪光,传统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得到了较好的发扬和继承。 其次,“网络求助”是对网络的一种善用。在现代社会,网络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它促进了彼此疏离的社会成员以及族群之间的粘连。“网络求助”的帮扶行为无疑利用了这一特性,彰显了人性中美好宝贵的道德情愫,成为一幅动人的景致。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再次,“网络求助”满足了快速施救的要求。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展信息的覆盖面,为快速救助提供了前提。这种强烈的传播时效性,容易在最佳时间施救,做到“雪中送炭”。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及时沟通的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快速的生活节奏。 最后,“网络求助”是弥补其他求助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就传统意义上的求助而言,求助信息的传播渠道、辐射面过于狭窄的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加以弥补。同时,这种求助与帮扶已经不是熟人社会内小范围的互助,更不是靠行政组织系统所完成的,从而使参与范围得以极大扩展,使参与者更加广泛,也增强了救助的可能。
目前,“合理”的网络求助还未被人们广泛接受,其原因在于此种现象所面临的诸多困境。 考察一种行为的合理性,我们首先应当考察一个人是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起码的条件就要看这种责任的社会内容是不是可以严格确定。如果这种责任只是随意所赋予,而不是具有严格的客观规定性,那就只能是一种虚构。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区,在线者通常彼此不熟不知,这个社区其实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并且,在线者通常是作为网络上的符号(ID)现身,不具备让彼此担负实质责任的约束条件。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范围里,道德的直接调控力量比较微薄。因此,在线者经常会遭遇道德困境。对于“网络求助”中的救助者更是如此。 对于求助者而言,他(她)的困境体现在发布信息的诚信上。求助者只有做到发布的信息完全真实,才能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尊重。反观众多的“网络求助”事件,求助者为获取更快的帮助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若干网络ID出现,编造或夸大事实,滥用道德诉求,恣意“利用”网民的同情心,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如果求助者的求助动机不纯,或者夸大事实真相,无疑会使救助失灵。这违背了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与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相去甚远,更是对救助者的极大伤害。 “网络求助”操作的有限性: 首先,救助主体确定难。在一些“网络求助”事件中,由于信息失真,导致行为失范,泄愤攻击等“网络暴力”现象大量出现。究其本质,就是救助主体难以确定。在救助过程中,通常是一些热心网民在操办具体事宜,因此,它属于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这样的民间救助行为不具有规范性,而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求助者对救助者的信任程度和救助效果都有问题。也许组织形式例如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可以帮助明确救助主体,但从网络求助行为的特征看,求助者的主要意图显然不是要通过特定的组织,而是诉诸非特定的“善良”的网络人的帮助。这就使得“救助主体”的明确存在困难。 其次,求助者信息验证难。如果网络中流通的信息无法被确定为真实,那么,理性和选择判断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偏离。在网络技术中,求助者往往隐匿个人信息,甚至远离事实真相,吸引网民关注。正是由于没有一套透明的信息披露和验证程序,救助信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导致交往中的信任危机。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络求助”中的这个问题,网络实名制就是一种有效的尝试,但这还远远不够。 第三,求助相关方所面临的困境。这里的相关方主要是指求助者所在的单位。求助者本人的求助与求助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提交的求助是两类不同类别的求助。诸如在一些高校中所出现的“卖身救母”、“卖身救父”等事件就属于学生以自身名义为其亲人进行的求助。在这些求助事件中,学校同样也被推向风口浪尖。毕竟学校的责任是有限的,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一切,包括学生家庭的问题。我们甚至不能去责难校方因为学生因家庭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所以,当学生以自己名义进行网络求助时,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负担实际救助的责任。尴尬的是,学校却经常被“道德绑架”,要求承担这样的所谓道德义务,从而受到各方面并不公正的责难。 最后,救助之后的解困。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帮扶都是求助者所期待的,但对于这样的帮扶仅仅是在一段时间或一定层面之内,帮扶终究不能替代求助者自我解困,自我独立。无论是求利型的求助,还是求解型求助,对求助者而言最终都要“断乳”。同时,在物质型网络求助事件中,对于网民的物质捐赠远远超出求助者预期,如在面对重大疾病高昂救治费用面前,求助者通过网络募捐彻底实现解困,且仍剩下大量善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汇聚众多网民爱心捐助的后期监管与处理问题,同样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推荐阅读: 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打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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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络求助是指网民或者公司团体通过在网络上咨询各类问题、寻找商机渠道、或者爆料新闻,解决自己遇到的各类问题,达到获利、获得网民支持、关注弱势群体的目的,让更多的人了解实际情况。网络维权的特征在于其虚拟性、隐匿性。 比起传统的求助方式,网络求助有以下几种特点:及时性,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获得帮助;低成本性,尤其是指企业不用通过咨询机构来获得信息,降低咨询成本;见效快,短时间让大量的人群了解到事件情况,迅速树立起强大的口碑效应。
【申论模拟题】 请以“网络求助”为主题写一篇文章。
【申论范文】 “网络求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情势下网民凭借网络技术和手段向社会寻求帮助的一种新的求助方式。随着我国网民数量在较短时间内呈几何数量增长,“网络求助”由此也逐渐演变为当代人求知求助求利的手段。
“网络求助”现象具有复杂性,但冷静思考,我们仍然可以辨析出这种现象的合理性。 首先,“网络求助”有道德合理性。“网络求助”中的“网络救助”行为,符合中国社会传统中的救济思想及其道义性,“网络救助”本质上是这种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从“网络求助”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传统互助精神的闪光,传统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得到了较好的发扬和继承。 其次,“网络求助”是对网络的一种善用。在现代社会,网络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它促进了彼此疏离的社会成员以及族群之间的粘连。“网络求助”的帮扶行为无疑利用了这一特性,彰显了人性中美好宝贵的道德情愫,成为一幅动人的景致。这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再次,“网络求助”满足了快速施救的要求。网络具有方便快捷的独特优势,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展信息的覆盖面,为快速救助提供了前提。这种强烈的传播时效性,容易在最佳时间施救,做到“雪中送炭”。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及时沟通的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快速的生活节奏。 最后,“网络求助”是弥补其他求助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就传统意义上的求助而言,求助信息的传播渠道、辐射面过于狭窄的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加以弥补。同时,这种求助与帮扶已经不是熟人社会内小范围的互助,更不是靠行政组织系统所完成的,从而使参与范围得以极大扩展,使参与者更加广泛,也增强了救助的可能。
目前,“合理”的网络求助还未被人们广泛接受,其原因在于此种现象所面临的诸多困境。 考察一种行为的合理性,我们首先应当考察一个人是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起码的条件就要看这种责任的社会内容是不是可以严格确定。如果这种责任只是随意所赋予,而不是具有严格的客观规定性,那就只能是一种虚构。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区,在线者通常彼此不熟不知,这个社区其实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并且,在线者通常是作为网络上的符号(ID)现身,不具备让彼此担负实质责任的约束条件。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范围里,道德的直接调控力量比较微薄。因此,在线者经常会遭遇道德困境。对于“网络求助”中的救助者更是如此。 对于求助者而言,他(她)的困境体现在发布信息的诚信上。求助者只有做到发布的信息完全真实,才能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尊重。反观众多的“网络求助”事件,求助者为获取更快的帮助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若干网络ID出现,编造或夸大事实,滥用道德诉求,恣意“利用”网民的同情心,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如果求助者的求助动机不纯,或者夸大事实真相,无疑会使救助失灵。这违背了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与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相去甚远,更是对救助者的极大伤害。 “网络求助”操作的有限性: 首先,救助主体确定难。在一些“网络求助”事件中,由于信息失真,导致行为失范,泄愤攻击等“网络暴力”现象大量出现。究其本质,就是救助主体难以确定。在救助过程中,通常是一些热心网民在操办具体事宜,因此,它属于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这样的民间救助行为不具有规范性,而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求助者对救助者的信任程度和救助效果都有问题。也许组织形式例如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可以帮助明确救助主体,但从网络求助行为的特征看,求助者的主要意图显然不是要通过特定的组织,而是诉诸非特定的“善良”的网络人的帮助。这就使得“救助主体”的明确存在困难。 其次,求助者信息验证难。如果网络中流通的信息无法被确定为真实,那么,理性和选择判断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偏离。在网络技术中,求助者往往隐匿个人信息,甚至远离事实真相,吸引网民关注。正是由于没有一套透明的信息披露和验证程序,救助信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导致交往中的信任危机。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络求助”中的这个问题,网络实名制就是一种有效的尝试,但这还远远不够。 第三,求助相关方所面临的困境。这里的相关方主要是指求助者所在的单位。求助者本人的求助与求助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提交的求助是两类不同类别的求助。诸如在一些高校中所出现的“卖身救母”、“卖身救父”等事件就属于学生以自身名义为其亲人进行的求助。在这些求助事件中,学校同样也被推向风口浪尖。毕竟学校的责任是有限的,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一切,包括学生家庭的问题。我们甚至不能去责难校方因为学生因家庭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所以,当学生以自己名义进行网络求助时,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负担实际救助的责任。尴尬的是,学校却经常被“道德绑架”,要求承担这样的所谓道德义务,从而受到各方面并不公正的责难。 最后,救助之后的解困。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帮扶都是求助者所期待的,但对于这样的帮扶仅仅是在一段时间或一定层面之内,帮扶终究不能替代求助者自我解困,自我独立。无论是求利型的求助,还是求解型求助,对求助者而言最终都要“断乳”。同时,在物质型网络求助事件中,对于网民的物质捐赠远远超出求助者预期,如在面对重大疾病高昂救治费用面前,求助者通过网络募捐彻底实现解困,且仍剩下大量善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汇聚众多网民爱心捐助的后期监管与处理问题,同样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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