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报批或备案;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也可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批准,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