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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公务员考试招录简章

2013-03-02 17:02:36 新疆公务员 招录简章 字号: | | 【 打印 】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6347名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8月22日至1994年8月22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普通院校毕业生(部分职位面向全国,具体内容详见职位表);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普通院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2年8月22日)。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8.报考面向企业工人职位的人员,是指面向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满三年的优秀工人,或从技能岗位选拔到生产一线管理岗位的人员(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所有报考人员所持毕业证书须是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工作未满6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未满3年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曾经考取公务员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3年的考生。
  二、时间安排(均为北京时间)
  (一)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资格初审时间:2012年8月22日10︰00—8月28日18︰30。
  现场报名、资格初审时间:2012年8月21日10:00—8月26日18:30(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缴费时间: 2012年8月23日10︰00—8月29日18︰30。
  (二)笔试时间:2012年9月15日-16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18︰30。
  (四)资格复审时间:2012年10月22日—10月24日,每天10︰00—18︰30。
  (五)面试时间:2012年11月3日—11月7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正式开始。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时间:2012年11月8日起开始。
  (七)公示时间:2012年11月下旬。
  三、招考程序
  招考主要有报名确认与网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
  (一)报名确认与网上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
  网络报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5张及报考费,到指定地点报名。具体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2.网上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结合自身条件,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时填写报考基本信息,并根据网络程序的提示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3.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2)面试费40元,进入面试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进入体检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如考生个人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提供个人信息不实,资格复审期间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及相应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特警)职位,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语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职位明确要求“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以上其他级别的,详见职位表备注栏内说明。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4)《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5)《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维吾尔文字统一命制。
  5.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及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县(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本人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及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10)报考面向工人职位的人员除提供学历证书等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3.资格复审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区各级法院法官职位以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职位的资格审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审查;
  (3)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人民法院法官以外职位,以及人民检察院考录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4.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具体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在面试结束后,由招录地州市、区级招录机关具体组织。
  (五)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含公安、劳教、法院、检察院等)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2)执行。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须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国家规定不作复检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党群系统各招录机关及地区、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填写《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下载),并报本职位资格复审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招录单位、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进行初任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双语”培训,“双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不予录用。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及各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招考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党建网站(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三个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问题解答,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职位由各机关、各系统负责;地州市职位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
  1.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5.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6.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一、党群机关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计算机(大类)类、计算机(网络管理)类、中文文秘类;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历要求为大专、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
  (一)报名时请携带5张本人近期照片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附电子版,证件照,JPG规格20K-50K);
  (二)政策咨询电话:0991-2398109;
  (三)现场报名时间:2012年8月21-8月26日,10:0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四)报名地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88号,原党委干部招待所)129房间(电话:0991-2627505转129)。
  二、行政机关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语言文学类(包括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汉语、英语等)、计算机类、法学类、中文文秘类、新闻传播学类、财务财会类等,其中对汉考民、民考民考生不限专业。学历要求为大专、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一)报名时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相关专业等级证书等证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5张。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政策咨询人员及电话:王磊 13669997969;
  (三)现场报名时间:2012年8月21-8月26日,10:0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四)报名地点:新疆人才市场一楼大厅(南湖东路19号,乌鲁木齐市政府斜对面)。
  附件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附件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件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人民警察职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六、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七、有过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附件6: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12333。
  二、职位条件咨询电话,具体见各地各单位职位表。
  三、报名、交费等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四、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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