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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典型“霸王条款”

2013-07-17 00:44:38 字号: | | 【 打印 】

  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和审查监控机制时,银行不能为了争取业务领地,在审核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经济实力、信用程度、还款能力、信息真实与否等缺乏足够的评估。只注重眼前盈利,而忽视信贷安全,显然有悖商业道德。

  信用卡差1元钱没有还,也按照全额消费计算利息,且按照复利的方式计算。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8日报道了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的案例。对此,一银行信用卡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10月30日《新京报》)。

  欠款11万元,五年后得还44万元,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利贷,进而对透支规则的合理性产生质疑。那么,银行坚称扣款有依据,甚至是“国际惯例”,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在此,有两个名词需要做简单的介绍。

  一个是全额计息,它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期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银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针对全额罚息,银行称为“国际惯例”,但事实上,“按未清偿部分罚息”才是国际的主流做法,全额罚息只在少数国家推行。如果把非主流的全额罚息理解为国际惯例,显然有一叶障目之嫌。这种选择性失明,折射出银行的逐利本色。

  另一个名词就是复利,俗称“利滚利”。这个大家都不陌生,不多解释。针对信用卡透支产生利息应不应该计复利,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明: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综上,信用卡采取全额罚息,可谓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当然,除了质疑银行收费,还应反思信用卡滥发,它是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展开信用卡大战。到2008年上半年,信用卡已累计发行1.1亿余张;而在2003年,国内信用卡的数量还仅为300万张,5年间迅猛增长逾33倍之多。

  发卡量猛增衍生的两个问题不容小觑:一是造成大量“睡眠卡”的浪费。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大约只有14%的持卡者使用循环信用;二是信用卡盲目地发放给不具有偿还能力的申请人,最为典型的是向大学生甚至未成年人发卡,引发了社会问题,例如一些人为了偿还信用卡透支而“拆东墙补西墙”,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时,要规避以上问题,尤其需要银行注重发卡环节的把关。换言之,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和审查监控机制时,银行不能为了争取业务领地,在审核和发放信用卡的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经济实力、信用程度、还款能力、信息真实与否等缺乏足够的评估。只注重眼前盈利,而忽视信贷安全,显然有悖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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