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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16 08:44:59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义乌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义乌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义乌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市级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按规定需纳入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编制和中层领导职数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以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为必要条件,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中层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编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调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总量控制原则。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空编单位计划使用。
  (三)用编公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使用公开,保证单位人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高效便捷原则。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公,方便部门和单位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情况。
  (一)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管理形式、主要职责、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二)编制情况: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三)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进本单位时间、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岗位、职务、出入编情况、入编种类、任免文号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抓好具体实施。
  第八条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拟订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编制使用核准;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人事关系转移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用编计划,按干部人事有关规定录(聘)用、调配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薪酬标准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用编计划,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改制等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当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用编计划一年一定,核准当年有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用编计划的,应当提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按调整后用编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按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编时,单位需持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人事关系转移证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再凭人事关系转移证明和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证明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工资手续。
  通过竞争性选拔或组织提名方式配备副科级以上领导入编时,单位需持干部任命文件和人事关系转移证明(非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机关单位任职的需先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登记,再凭人事关系转移证明和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证明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工资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编按以下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机构编制部门出具《人员出编登记通知单》,抄送财政、人力社保、机关核算中心等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时,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实名制人员数据为依据。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的;
  (二)用编未经核准的;
  (三)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机构的;
  (四)其他原因不予入编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完善机构编制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或调配人员、核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和核拨经费。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义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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