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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10-16 08:56:52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消防总队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同),以及在上述专职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
  第三条 各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主要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兼负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和执勤训练,坚持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分类管理、责权明确、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努力提高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实战化水平。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建成区面积和人口规模等情况建立相应等级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专职消防队:全国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km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镇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专职消防队: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2km~5km?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镇街;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镇街。
  (三)一、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以外且火灾隐患较大的区域、重点企事业单位、人口超过1000人以上的村,应建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站队等级编制落实营房建设、车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备,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各镇街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等级和人员车辆配备标准具体见附表。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由义乌市消防支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队不得擅自撤销。如需撤销,报义乌市消防支队备案,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为:指挥员(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在队长、指导员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 政府专职队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指挥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十条 政府专职队员的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除应取得相应岗位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外,本年度考核应为称职以上,并经过晋级培训、考核合格。市消防支队每年组织1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队员业务理论和灭火救援技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其岗位等级晋升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市消防支队参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合格后,可以评定临时岗位等级(有效期三年),临时岗位等级有效期满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四章 人员招录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队队长、指导员可由镇(街道)委派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或由人社局会同市消防支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部队退伍士兵优先录取;
  (二)年龄在18岁至30周岁之间,身高不低于1.60米,特殊的技术性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身体、心理健康,无传染性、慢性疾病。
  招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核、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等。
  第十四条 各镇(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招聘。招聘应当按照规定员额,采取随缺随补的方式进行。人员按招录程序合格后,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
  各政府专职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变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市消防支队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由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保存备查。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秩序、勤务要求、保障标准等,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队伍实施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并结合队伍特点,在学习教育、值班制度、休息休假、检查督导、考核考评、奖励惩处等方面,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通讯室应安装119大集中接处警系统并按配套标准进行设置,营区安装监控设备,统一接入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受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统一建制称谓,为义乌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统一标识并持有由市消防支队制作发放的工作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证、制式服装以及标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接等事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服装,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856)执行,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统一采购。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二十条 市消防支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一队一档、一人一档管理,及时掌握其人员、车辆、器材装备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是发放和调整工资待遇、晋级、奖惩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人员档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可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办法由市消防支队制定。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开展辖区内消防巡查,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站开放,服从当地政府管理,接受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开展“六熟悉”工作,除市消防支队管辖的重点单位以外,还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本地区“十二类”重点场所,掌握辖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建全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五)参与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安排的消防保卫等执勤备战任务;
  (六)完成其他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工作,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等规定执行,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各类预案,强化战备值班,及时接警出动,科学组织处置,做好战评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执勤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可采取“三班两运转”、“两班倒”等模式,确保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天不少于18人在队执勤、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天不少于12人在队执勤,并确保2名队领导在岗在位,在重点时期和重点时段,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同步等级战备。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立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强化体能技能、战术操法、车辆装备和作战力量编成训练,并依托市消防支队培训基地、辖区建筑等设施,积极开展防护训练、合成训练、模拟仿真及实战演练等,强化实装实演,提高训练质量。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市消防支队应当每年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在岗培训,实行一级跟训、两级轮训制度。队长、指导员每半年参加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时间总共不少于10天,队员每年参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不少于15天。市消防支队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其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体能竞赛和1次业务技能比武。
  第七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执行消防部门文件要求。营房建设、工资福利、装备采购、办公经费、伙食费、后勤医疗保障等经费应纳入各镇(街道)财政预算,按每年一定比例和队伍建设实际需求递增。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装备的采购原则上从当年浙江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目录中标单位中产生,并报消防支队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每年应组织队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受高危行业待遇,平均薪酬水平在当地上一年度全省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至1.5倍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各镇街根据实际出警情况可发放出警补助。
  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现役消防官兵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每人每年100万。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和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申报评定伤残等级。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牌证及免缴路桥费,并按时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建立车辆档案。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镇(街道)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固定资产的资产采购、日常管理、报废变更等,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后勤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八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各镇(街道)完成政府专职队建设情况以及队伍运行、发挥效用、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熟悉演练、比武考核等工作情况,纳入义乌市人民政府实行专项督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政府专职队的考核由消防支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和个人在灭火和应急救援以及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政府专职消防队年度比武考核和安全工作考核成绩应作为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优评先的基本依据。考核评定结果与评先评优、工资福利、年终奖金等挂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行政、党内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工作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劝告无效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推销消防器材等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插手消防工程等行为违规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三)执勤训练消极应付、无故不参加地方政府或消防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灭火救援现场不执行命令的;
  (四)无故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务指导的;
  (五)窃取、变卖、故意损坏消防装备器材及设施的;
  (六)因指挥不善,致使火灾与灾害事故得不到有效处置,造成重大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政治影响的;
  (七)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八)不接受消防指挥中心灭火救援统一调度指挥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义乌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义乌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车辆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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