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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A卷备考指南

2013-06-13 11:39:20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中规定的缴费时间为1月17日0时~1月27日12时,相较于2012年的2012年1月4日0时-1月13日17时延长了近一天时间,这也为广大考生确认报名提供了19个小时的宝贵时间。   请需要缴费的考生抓紧时间缴费,以避免后期网络拥堵。   点击进入: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再次报名与缴费入口
  浙江省综合知识一改之前的考法,采取单独命卷的形式,2011、2012连续两年,综合知识只在行测中测查,2013年,综合知识再次从行测中脱离出来,单独命题。依据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大纲,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考试中,以综合知识取代农业农村工作知识;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录考试中,以综合知识取代了申论。   综合知识主要测查应考人员对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其中A卷包括测查应考人员对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的了解和掌握,B卷包括测查应考人员对社区工作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知识(含A、B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100分。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除要重点复习常规性常识学科知识(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党史、国情、人文、生活常识)外,更要有针对性的结合所报岗位,复习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其实给广大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生可以参考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教材中有系统的介绍。
  法律部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公务员法》是2006年正式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跟公务员的工作密切相关,在全国各地的公务员考试中,向来是必考的法律之一,因此学习了解《公务员法》的内容,对提高成绩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各位以后在公务员的工作道路上也是很有裨益的。   一、真题解读   1.(2012-107)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录用担任 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A.科员以上       B.主任科员以上   C.科员以下       D.主任科员以下   1.【答案】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故本题答案选D。   2.(2010-18)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务员回避制度分类的是( )。   A.地域回避    B.任职回避   C.亲属回避  D.公务回避   【答案】C。解析:公务员回避的类型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故本题答案选C。   3.(2010-50)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公务员法》体现了( )。   A.党管干部原则   B.知人善任原则   C.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D.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   【答案】ACD。解析: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体现了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故本题答案选ACD。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范围和分类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职务的取得   1.任职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任职方式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开选拔。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职务的履行   1.考核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奖励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处分   除《公务员法》外,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尽管此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其他公务员的处分大多也参照此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回避   201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1.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以上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①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②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③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④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公务员执行以上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②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纠纷处理机制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综合知识考试涉及知识面很广,因此建议广大考生平时养成多读书多看报的习惯,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知识都吸收一些,开拓的视野再加上广阔的知识面,综合知识拿高分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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