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浙江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人民调解法四)

2013-06-13 12:11:45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zhejiang/)帮助考生强化法律知识。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人民调解法三)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