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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3-06-19 06:34:38 字号: | | 【 打印 】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平公正,《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作了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或事后发现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或抄袭、协助抄袭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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