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日积月累之:知识产权保护
原文标题: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为技术创新幼苗铺下制度土壤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社会研发经费要占国内生产总值2.2%。同时,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活动;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而研发则是现代企业的竞争主战场,所以全球发达国家的企业均在为增强竞争力而加大科技投入。近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长期以来都是通过投资以及低附加值的加工、封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与环节推动经济的车轮,而技术研发所做的贡献却并不突出。这样的经济结构与增长模式之下,只有少数企业将精力投入到研发上,资料显示,世界五百强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R & D )的费用占全球R & D费用的65%以上,平均每个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其销售额的10%-20%,而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却不足2%。而去年,资本形成总额对G D P增长的贡献率是54.2%,固定资产投资名义增长23.8%,实际增长16.1%,投资贡献率过高显示经济结构已然扭曲,且长此以往投资的效率将不断下降。每年有许多产品在中国制造,但40%以上产品销售额要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技术创新方可让企业处于主动地位,尤其在投资效率逐渐下降的当下,更迫切需要企业转型,改善经济结构,以助经济健康发展。
此时,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且社会研发经费要占国内生产总值2.2%,有其积极意义。但若创新的外部环境不变,即使大力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亦作用有限,并且要防止为有心之人再提供一条骗取税收优惠的途径,而企业技术创新的困局却仍难突破。
我国的企业技术创新现状,自然有企业价值观与文化环境的因素,但更多是来自制度环境的制约。企业天生逐利,利润是最好的激励,而在我国,对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保障,创新很难带来利润。曾有老板说过,我花大力气去研发一个产品,结果过几天市场上就出现一个和我一模一样的产品,价格还只是我的三分之一,谁愿意去研发?技术创新并不是即时见效的项目,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看重的是长远的收益,但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山寨盛行的中国,很难通过技术创新获得长远收益。尤其是一家以“借鉴”起家的互联网大公司,至今仍凭着明目张胆的“借鉴”不断扩展版图,似向后来者昭示着山寨的美好前景。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企业创新保障的基础,这不仅是对研发企业的尊重,更是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保障。
再者,即使无惧山寨坚持技术创新与研发,并获得资金来源,仍需通过各式各样的行政审批。一项研发项目很可能需要经过几个部门的若干审批环节,繁重的审批与行政部门低下的效率不仅会影响研发进程,过大的行政权力和自由裁量权更会滋生寻租空间,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和部分优秀项目被过滤。从去年底至今,国务院多次提及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若能落实,不仅可以提升运行效率,更可为企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可能性。
《意见》提出,要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这一点至关重要。但要达到这个目标,税收优惠只能作为辅助措施,前提是以减少行政审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土壤,方能让技术创新的幼苗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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