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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10)

2013-06-20 00:13:54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为:10月15日至24日18点。网报结束后,没有通过审查的考生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专家反复提醒考生:报考最后节点——即22日下午18点。现已经进入报名最后阶段,考生要停止观望,尽快完成网报,详情请查看:13年国考报名成功后,考生要做什么?
  >>>点击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入口
  >>>参考资料: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十日谈

  1.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 乙在非发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 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 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2.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A. 牵连犯
  B. 想象竞合犯
  C. 继续犯
  D. 连续犯
  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4.《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这属于( )。
  A.空白罪状
  B.引证罪状
  C.叙明罪状
  D.简单罪状
  5.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B【解析】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
  选项B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根据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2.A【解析】首先排除选项B、C,二者都要求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
  连续犯,要求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而本题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因此排除选项D。甲实施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
  3.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4.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5.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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