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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9)

2013-06-20 00:14:04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时间为:10月15日至24日18点。网报结束后,没有通过审查的考生不能改报其他职位。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专家反复提醒考生:报考最后节点——即22日下午18点。现已经进入报名最后阶段,考生要停止观望,尽快完成网报,详情请查看:13年国考报名成功后,考生要做什么?
  >>>点击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入口
  >>>参考资料: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十日谈
  1.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犯罪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A. 缓刑
  B. 管制
  C. 假释
  D. 减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A.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 对象认识错误
  C. 手段认识错误
  D. 客体认识错误
  4.下列那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5.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没有犯罪行为




  国家公务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
  2.D【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D【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
  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
  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4.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5.A【解析】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只是构成开始预备犯罪,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无法实行,因此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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