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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1)

2013-06-20 12:13:57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预计在10月12日-13日下午发布,报名时间基本确定为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详情请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指导 基本确定15日报名。
  1.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2.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4.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5.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2.B【解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3.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
  4.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更多详情请查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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