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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2)

2013-06-20 12:13:41 字号: | | 【 打印 】
  国家公务员局11日公布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11日上午,国家公务员局召开媒体通气会。据介绍:2013年国家公考报名时间为10月15日8点到24日18点,10月15日到26日可以查询审查资格。10月15日8点到24日18点,没通过的可报其他职位,10月24日18点到26日18点,未审查或者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
  具体时间如下:
  查询职位:13日;
  网上报名:10月15日-24日 每天8:00-18:00;
  资格审查:10月15日-26日;
  查询报名序号:10月28日 8:00后;
  确认缴费时间:11月2日9:00-7日16:00;
  打印准考证:11月19日-24日 每天10:00-12:00;
  公共科目笔试:11月25日。
  1..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2.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3.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4.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B【解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4.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5.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
  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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