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河南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由“常识”来看公务员法律常识题目

2013-06-18 18:31:59 字号: | | 【 打印 】
  在2010年河南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明确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在公务员笔试时碰到不知道或者一知半解的法律概念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毕竟,许多考生并没有太多的接触到法律的知识海洋,而只能凭借着“第六感觉”来答题。虽然有些时候“第六感觉”也确实帮助考生正确地选出了答案,但是,为了能够不“儿戏”自己的人生,考生应当为自己的“第六感觉”寻找一艘护航舰,让它更安全些。这艘护航舰就是对法律的基本观念。今天,河南公务员考试专家将结合题目来说明法律中的基本观念。这一次所涉及的是个体的主观心理对其行为定性中的作用。
  首先看题目:
  某司机自恃车技高超,经验丰富,无视他人劝阻强行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该司机的罪过形式为: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们一般都常识地认为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是以行为的客观结果为依据的。大家可能都会想到人们的心理状态的难以把握和测量,无法作为依据对行为进行定性。实际上,行为的客观结果和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相互依存的。在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的过程中,需要同时考虑到二者,以得到公正的定性结论。这是法律常识中的基本观念之一。
  在这道题目中,罪过形式是一个法律术语。在这里,我把它作为一个迷惑点来看待。它是一个“纸老虎”来吓唬考生,它就是不让考生安心思考的而设置的术语障碍。因此,我建议考生寻找到相关的资料来理解它,而不是在这里看到解释。
  我们放过专业的术语不管。在四个选项中,故意、大意、自信都是一些主观色彩十分浓厚的词汇,这些词汇摆明了是拷问考生是否知晓主观心理状态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如果考生已经知晓这样的基本法律常识,那么,剩下的事情就是要在这样几个词汇中区分哪一个同题干设置的场景更加贴切。于是,一道法律常识题就变成了一道词语辨析题。
  在题干中,司机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发生的原因也在题干中一并说明的十分详细:“自恃车技高超,经验丰富,无视他人劝阻强行超车”。“自持”、“无视”这两个词汇足以把一个傲慢、自以为是、自我感觉良好的形象描述出来了。所以,该司机是对自己的过分自信而做出超车的行为。由此,就可以判断出D项是比较合适的选项。
  有的考生会认为B项也比较贴切。我们来看一下B项。在B项中,重点不应该放在“间接”上,而首先是“故意”。因为“间接”是修饰“故意”的。所以,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是“故意”。故意是什么?故意是有意识地去达成某种客观结果。在题干的情境中,司机是这样子的吗?显然不是。
  总之,从常识的角度去解答法律问题,仍是需要以对法律的基本观念的理解为基础的。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锻炼解题的思维,才是省时省力的途径。

  阅读了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知识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河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