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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侵权行为法(4)

2015-07-02 16:31:18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七、抗辩事由
  (一)职务授权行为
  职务授权行为也称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授权,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工作人员在执行自己的职务中必要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
  (二)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一是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三是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所必须;四是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五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处的适当,是指防卫人仅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六)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偶然发生的事故。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故,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第二,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时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表明损害是由意外事故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所致;第三,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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