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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继承法(3)

2015-07-15 17:02:50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遗嘱
  一、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 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 不得作见证人的有:(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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