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继承法(1)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
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的构成要件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构成要件: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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