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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四十三)

2013-09-29 02:31:23 字号: | | 【 打印 】


     681、刑事诉讼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68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8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684、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685、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686、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687、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688、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689、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690、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691、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692、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

    693、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694、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695、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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