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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四十二)

2013-09-29 14:31:33 字号: | | 【 打印 】

     666、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667、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668、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669、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

    670、(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三)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71、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672、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673、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674、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675、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676、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677、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78、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679、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680、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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