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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四十)

2013-09-30 02:31:07 字号: | | 【 打印 】

    636、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37、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638、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639、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640、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最长都是2.5个月。

    641、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64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43、再审审限为: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64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645、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646、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647、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48、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不是批准会见)

    649、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650、刑事案件中,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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