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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务员公安、 森林公安、 狱警系统报考注意事项

2013-07-27 08:20:02 字号: | | 【 打印 】

 

森林公安注意事项    | 公安系统注意事项 |     狱警系系统注意事项


 

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审查、体检(体能测试)有关注意事项

  一、内容及标准条件

  (一)资格审查

  1、考生须按照职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的证明(须加盖院校行政公章或教务处公章,样式附后),已参加工作的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2、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其中,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未就业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3、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有计算机、英语等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革命烈士证、英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考生另须提供所属省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样式附后)。

  资格审查采取现场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及人民警察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后续程序。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根据《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以上检查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报考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项目。

  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以及体能测试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应着运动鞋和轻薄运动服。

  2、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入场。

  3、考生无论检查是否合格,必须按要求在体检表上签字。

  4、审查、检查结束后,请考生从出口离场,严禁滞留。

  5、审查、检查合格的考生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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