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乙肝歧视: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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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还是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了300多名员工的乙肝五项。其中,8名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治病”,拒绝录用。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却遭到拒绝,一名工作人员甚至表示,“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而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反者将根据所侵犯权利法域,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2010年2月,卫生部等三部门的联合发文也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同时明确了所谓“特殊职业”的范围,即仅为特警、民航飞行员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这三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点评】
所谓乙肝歧视,就是社会中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hbv-carrier)所遇到的种种不平等对待,并主要是针对后者的歧视。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公司作为一家国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应受谴责。然而,比之更令人寒心的,是劳动部门的冷漠,一个承担维护劳动者权利之责的部门,竟然将依法维权者拒之门外,这其实涉嫌渎职。
【原因分析】
一、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乙肝歧视已经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被逼在社会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
二、功利社会中人文关怀精神的缺失。一方面,社会大力宣传平等、爱心和尊重人格。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却在招聘员工时人为设置障碍,将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或是通过体检将已招聘员工辞退。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作的一个随机调查中,十家用人单位(非饮食行业、幼托行业)有九家表示不接受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接受存在困难。种种情况导致病毒携带者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隐瞒病情,从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不便,也使社会产生了更多的误解,形成一个“偏见——隐瞒——误解——偏见”的恶性循环模式。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部分高校、科研机构招录大学生、研究生的过程中,从而阻断了部分学子继续深造的梦想。
三、劳动力就业市场的供需失衡以及资强劳弱的现实格局。现在的就业市场属于用人单位强势的买方市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没有有效的手段制衡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而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相关法律不健全等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在乙肝就业歧视这种特殊特点面前,在当前乙肝病原携带者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劳动权”被剥夺的时候,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完成保护公民权益的使命。
【对策措施】
一、要在全社会层面加强宣传,在当前还没有彻底预防和治愈乙肝特效药物的情况下,在人们普遍认为近距离接触就会传染的背景下,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张旗鼓的宣传,让全社会的人都明白乙肝传染的途经,让公众科学认识到乙肝病毒携带不会通过一般接触进行传染,对公众没有威胁,消除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心理。
二、国家在反乙肝歧视的立法、执法、司法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依法对实施乙肝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坚决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对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医疗机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出台政策要有落实的对策。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导致了“乙肝歧视”。既然偏见缘于对此认识不够,那么,国家首先要做的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乙肝常识,这比一句简单的“不具传播性”要更具说服力。否则,恐惧不除,偏见犹在,质疑不断,就算对乙肝携带者亮绿灯,“乙肝宝宝”能入托,“乙肝孩子”能入学,“乙肝职工”能就业,但其就读就业环境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人际间的友善与和谐也难以建立起来。
四、营造环境,逐步引导带动整个市场企业。通过树立榜样型企业,从而影响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改变市场环境及社会环境,只有使乙肝成为可控、可防、可治的普通疾病,才能彻底治愈乙肝歧视顽症,才能彻底终结“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拒录”之类就业歧视事件的发生。才会从根本上杜绝乙肝就业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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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而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反者将根据所侵犯权利法域,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2010年2月,卫生部等三部门的联合发文也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同时明确了所谓“特殊职业”的范围,即仅为特警、民航飞行员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这三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点评】
所谓乙肝歧视,就是社会中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hbv-carrier)所遇到的种种不平等对待,并主要是针对后者的歧视。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公司作为一家国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应受谴责。然而,比之更令人寒心的,是劳动部门的冷漠,一个承担维护劳动者权利之责的部门,竟然将依法维权者拒之门外,这其实涉嫌渎职。
【原因分析】
一、对乙肝认识的缺乏和传播途径的误解是歧视的主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末,上海爆发甲肝,当时由于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为日后的歧视埋下伏笔。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数部法律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意外的助长了社会性的歧视。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乙肝歧视已经蔓延到全国的教育、就业、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参军等几乎所有社会进阶环节实施严格体检,乙肝被认为是第一针对对象。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被逼在社会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
二、功利社会中人文关怀精神的缺失。一方面,社会大力宣传平等、爱心和尊重人格。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却在招聘员工时人为设置障碍,将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或是通过体检将已招聘员工辞退。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作的一个随机调查中,十家用人单位(非饮食行业、幼托行业)有九家表示不接受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接受存在困难。种种情况导致病毒携带者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隐瞒病情,从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不便,也使社会产生了更多的误解,形成一个“偏见——隐瞒——误解——偏见”的恶性循环模式。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部分高校、科研机构招录大学生、研究生的过程中,从而阻断了部分学子继续深造的梦想。
三、劳动力就业市场的供需失衡以及资强劳弱的现实格局。现在的就业市场属于用人单位强势的买方市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没有有效的手段制衡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而用人单位不理性的用人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相关法律不健全等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在乙肝就业歧视这种特殊特点面前,在当前乙肝病原携带者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劳动权”被剥夺的时候,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完成保护公民权益的使命。
【对策措施】
一、要在全社会层面加强宣传,在当前还没有彻底预防和治愈乙肝特效药物的情况下,在人们普遍认为近距离接触就会传染的背景下,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张旗鼓的宣传,让全社会的人都明白乙肝传染的途经,让公众科学认识到乙肝病毒携带不会通过一般接触进行传染,对公众没有威胁,消除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心理。
二、国家在反乙肝歧视的立法、执法、司法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依法对实施乙肝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坚决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对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医疗机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出台政策要有落实的对策。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导致了“乙肝歧视”。既然偏见缘于对此认识不够,那么,国家首先要做的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乙肝常识,这比一句简单的“不具传播性”要更具说服力。否则,恐惧不除,偏见犹在,质疑不断,就算对乙肝携带者亮绿灯,“乙肝宝宝”能入托,“乙肝孩子”能入学,“乙肝职工”能就业,但其就读就业环境也不会好到哪里去,人际间的友善与和谐也难以建立起来。
四、营造环境,逐步引导带动整个市场企业。通过树立榜样型企业,从而影响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改变市场环境及社会环境,只有使乙肝成为可控、可防、可治的普通疾病,才能彻底治愈乙肝歧视顽症,才能彻底终结“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拒录”之类就业歧视事件的发生。才会从根本上杜绝乙肝就业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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