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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民法学知识汇总2

2014-11-14 11:10:31 字号: | | 【 打印 】
  民法内容较多,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选择了合同法和物权法进行讲解,因为民法理论难以理解,故而配以案例,希望达到讲练结合的效果,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理论。
  4.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特征: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②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特征: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重要法条《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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