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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民法学知识汇总5

2014-11-20 11:40:22 字号: | | 【 打印 】
  民法内容较多,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选择了合同法和物权法进行讲解,因为民法理论难以理解,故而配以案例,希望达到讲练结合的效果,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理论。
  6.抵押权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特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7.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重要法条《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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