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省公务员常识辅导之民法知识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一、民法知识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凡是有涉及到法律知识考查的试卷,都会将民法列为考查的重点。公务员考试自然也不例外,自公务员考试有常识判断以来,民法的内容就常常出现在试卷上,而07年以后,国家的公务员考试只考查法律知识,则使民法更加成为公务员考试的重中之重,每一年的试卷上都会出现很多民法的试题。
民法的内容比较庞杂,除了《民法通则》这部典型的民法典外,其他的诸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等等民事法律关系都在民法体系调整范围之内,在2007、20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在常识判断部分都出现五道左右的民法题目,占总量的五分之一(常识判断部分共25题),从题量上也能看出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内容,复习的时候不应被其较多的内容吓倒,应该仍以民法通则为重点,尤其对其中民法理论的内容不应忽视,很多的题目在解题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与民法理论相关的内容,而且,某些商法及经济法的试题在解答的时候,如果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相关理论,也将事半功倍。从近年来的试题看,通常对民法的考查每一部分都会有所涉及,如07年的国家考试就分别考查了一道婚姻法题目、一道继承法题目、一道担保法题目而08年则因为物权法的颁布,又考查了一道物权法的试题,从中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是比较广泛的,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抓住主线,对民法重要的知识点作归纳整理、牢记迸熟练运用,对民法下属的各个部门都要掌握,诸如婚姻法、继承法的知识点也不应遗漏。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1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这一题考查的就是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代理是民事法律关系里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对这一部分知识的应当弄清弄懂,而且这一部分知识脉络比较清楚,并不难理解,考生在备考复习的时候应记清记牢。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3题: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答案】A。解析: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因此,A是错误的。本题考察的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概念。
这一题考查了民法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这一部分也是民法基本理论中较为重要的一块,考试的复习是也应多加留心。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4题: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一题就考查了民法体系中的继承法内容,考查的题目较为简单,只是考查了基本的法律条文,考试在备考复习之时,也应关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05题:
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中赵某车祸受伤所得的医疗费用赔偿不在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
这一题明显考查的是婚姻法的内容,而考查的方式和继承法相同,都是对基本法律条文的考查,所以,备考复习的时候,应以最基本的知识为复习重点。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20题:
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担保法,因为D中的抵押人房主已经被查封,所以不能抵押。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最后一题同样是一道民法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则又是担保法的基本规定,从国考的真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民法这一部分的复习应当紧扣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取得分数。
再来看看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真题,对民法的考查同样也丝毫未少,同样是五道题,但就题目本身而言,难度明显有加大的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这一题考查的是关于民事行为的能力的相关问题,实质上仍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不同的是题目和选项都是以事例的形式的出现,需要考生首先判断该事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形中增加了难度,但如果考生对民事基本理论熟练掌握,本题仍较易解答。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4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题同上一题目相同,仍是以事例形式出现,但解答本题,仍然运用的是民法的损害赔偿内容。因此,正如之前所说,对民法的复习应抓住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5题:
陈某与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坏邻居陆某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 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此题较简单。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即可答对。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问题。陈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力是法定的,但是因此造成了相邻的陆某的直接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2008年的中央国家公务员考生中,民法试题的度的提升都体现在题目以事例的方式出现,考生需要对事例本身作出判断,再结合所学的知识来解答,但所出的事例都不难,如果考生对民法知识掌握熟练的话,并不难解答。本题亦是如此。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6题: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书”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这一题考查是合同法的内容,虽然仍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以往的题多是考一条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一题则就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考查了了多个法条。但究其根本还是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公务员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民法的考查,通常都会直接取才自最基本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都是民法法律理论基本理论的体现,因此考生在备考复习中,应当抓住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围绕这一部分重点内容,多作习题,熟练掌握。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