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江苏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五

2013-06-21 15:11:02 字号: | | 【 打印 】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意思分解】注意掌握任职回避的几种类型。
  【快捷记忆】
  夫妻直系三近姻,两同职务上下(人),一方如果任领导,组纪监财审计人。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地级以上机关一般不实行地域回避。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检法正职领导职务。

  【重点法条】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意思分解】:
  1、辞去公职会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公务员辞去公职,须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注意任免机关的审批期限。
  3、不得辞职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熟悉第81条明确的列举的四种不得辞职的情形。(服务年限/秘密职位/重要公务/审计审查)
  4、辞去领导职务并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仅是将领导职务辞去而已。领导成员的辞职类型可以分为四种。(法定/自愿/引咎/责令)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