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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国家赔偿法一

2013-06-25 00:19:36 字号: | | 【 打印 】
  国家赔偿法的考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部分: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及义务机关确定、司法赔偿和赔偿方式与计算等。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重点法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快捷记忆】
  拘留限由禁剥由,伤亡(皆因)武警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快捷记忆】
  罚款吊停收财物,查扣冻结派征收。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捷记忆】机关个人自己(伤),国家机关不赔偿。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考试重点,应熟练掌握第3条、第4条所列的9种情形,特别注意:
  1、第3条第(一)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
  2、第5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高法规定》第6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交行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4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能要求国家赔偿的是( C  )。
  A非法拘禁        B非法扣押、冻结财产
  C非法限制选举权  D违反国家规定摊派费用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意思分解】
  1、依第18条,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相同。
  2、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请求人并不称为行政赔偿的原告,因为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先行处理阶段和赔偿诉讼阶段。在前一阶段不能称作原告;后一阶段,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重合。
  3、依第6条第2款及《高法规定》第1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①继承人;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③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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