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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省考常识辅导:公务员法解读之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2015-03-02 16:23:57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jiangsu/)专家认为,这更是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
  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本条的规定与这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二)辅助性职位。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的范围,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密职位主要是只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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